臺南市學甲區體育會組織章程
(101年12月16日成立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全名稱為「臺南市學甲區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以推展全民運動,鍛鍊體魄及宣揚正當休閒運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會務:
一、辦理有關推動本市體育活動之事宜。
二、倡導體育活動,務使達到向下紮根,全面發展為目的。
三、辦理有關體育講座及舉辦各項運動競賽之事宜。
四、協助各種運動技術觀摩、競賽、安全宣導事項
五、配合政府推廣體育活動。
六、其他有關體育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熱愛體育活動,且具服務體育活動熱誠與時間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註: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個人會員及個人贊助會員新台幣柒佰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及個人贊助會員新台幣叁佰元
三、政府補助費
四、理事、監事之捐款
五、顧問、名譽理事之捐款。
六、社團及社會人士之捐款。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